航道的航行條件
這些因素對港口建設、船型選擇及運輸組織往往具有決定性影響。為了保證船舶正常安全航行和獲得一定的運輸效益,航道必須具備一定的航行條件。
1.要有足夠的航道深度
航道深度是河流通航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限制船舶噸位和通過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全航線中所具有的最小通航保證,取決于航道上關鍵性的區段和淺灘上的水深。航道深淺是決定船舶吃水量和載重量的主要因素。增加航道深度,可以航行吃水更深、載重量更大的船舶,但會使整治和維護的費用增高。因此,設計航道深度時,應全面考慮各種因素,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最小通航深度=船舶滿載吃水+富余水深
其中富余水深應根據河床土質、船舶類型、航道等級確定。一般沙質河床可取0.2~0.3m,礫石河床則取0.3~0.5m。
2.要有足夠的航道寬度
航道寬度視航道等級而定。通常單線航行的情況極少,雙線航行最普遍,在運輸繁忙的航道上還應考慮三線航行。航道寬度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航道寬度=同時交錯的船隊或船舶寬度之和+富余寬度其中富余寬度一般采用“同時交錯的船隊或船舶寬度之和”的1.5~2.5倍。
3.要有適宜的航道轉彎半徑
航道轉彎半徑是指航道中心線上的最小曲率半徑。一般航道轉彎半徑不得小于最大航行船舶長度的4~5倍。若河流轉彎半徑過小,將造成航行困難,應加以整治。受自然條件限制,航道轉彎半徑最低不得小于船舶長度的3倍,且航行時要特別謹慎,以防止事故發生。
4.要有合理的航道許可流速
航道許可流速是指航線上的最大流速。船舶航行時,上水行駛和下水行駛的航線往往不同,下水就流速大的主流行駛,上水則盡量避開流速大的水區而在緩流區內行駛。船舶航行速度與流速關系如下:
下水(順水)航行時:航速=船舶靜水速度+流速
上水(逆水)航行時:航速=船舶靜水速度-流速
航道上的流速不宜過大,否則不經濟。比較經濟的船舶靜水速度一般為9~13km/h,即2.5~3.6m/s之間。因此,航道上的流速以不大于3m/s為宜。
5.要有符合規定的水上外廓
水上外廓是保證船舶水面以上部分通過所需要的高度和寬度。水上外廓的尺度按航道等級來確定,通常一、二、三、四級航道上的橋梁等建筑物的凈空高度取20年一遇的洪水期最高水位來確定,五、六級航道則取10年一遇的洪水期最高水位來確定。
航行對航道的上述要求中,最主要的是航道水深。無論江河湖海和水庫,只要有足夠的水深,船舶航行一般沒有大的問題。上述這些自然條件,通常人為改變的部分較少,更多的還是盡量去適應,即在大多數情況下總是根據航道條件設計港口、選擇船舶和組織運輸。此外,航行還要考慮航道的冰凍期及水下障礙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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