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貨物的基本包裝和標記標志有何要求?
不論是普通貨物或者特種貨物,托運人必須對貨物加以妥善地包裝,以使貨物在正常操作和運輸過程中不會被損壞或者造成貨物中的內容泄漏,也不會損壞其他貨物、行李、郵包和傷害人身安全或者對飛機造成危害。重件貨物的框架必須能夠承受了貨物的重量。
根據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是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問題或者瑕疵造成的,以及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為了識別貨物,托運人應當在每一票貨物的所有件數的外包裝上按以下方法標寫運輸專用標記、標志和號數(嘜頭):
(1)在每一件貨物的外包裝上寫明與發票、裝箱單上相同的運輸專用標記、標志、號數(嘜頭)和與航空貨運單上相同的收貨人名稱,街道門牌號和城市名;
(2)只把這些資料寫在一件或者數件貨物的外包裝上,在其他件數的外包裝上寫上已寫在一件或者數件貨物外包裝上能識別貨物的共同標記。
包裝為麻包、布包或者柳條箱的貨物,應當使用有效的方式寫上以上內容。
如果托運人利用舊包裝運輸貨物的,應當將舊包裝上與本票貨物運輸無關的舊標記標志、標簽和標貼撕掉或者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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