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重量有誤,船方有權拒簽提單嗎
問:托運人與天津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將兩個大件貨從塘沽運至雅加達,并約定運費計算方式為每立方米xx元人民幣。該天津公司為二船東,原船東為菲律賓某公司。
托運人申報每件貨重31噸,船方即安排了可吊100噸重的浮吊。但裝船時船方發現實際每件貨重41噸,遠遠超過申報的重量。由于貨物超重,加上當時風勢較大,不但增加了裝貨難度,而且多花了3小時裝貨時間,于是船方向托運人提出2萬美元的索賠,否則不簽發提單。而托運人則認為船方不應額外增加2萬美元,更不應扣發提單。
貨物運抵雅加達后,由于船方一直未簽發提單,托運人未收到貨款,收貨人也因無提單而無法提貨。船方稱若托運人不支付2萬美元,船方將不收運費,也不開發票。
請問:船方是否有權不簽發提單?是否有權要求托運人增加2萬美元?我們作為托運人應該怎么辦?
答:根據案情介紹,我有三點意見:
首先,根據我國《海商法》和國際慣例,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方有義務及時簽發提單給托運人。我國《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在正常情況下,提單應在貨物裝船時,或在裝船結束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簽發。即使已裝船的貨物有問題,船方可對提單進行批注,也不得拒絕簽發提單;與托運人存在其他糾紛也只能采取索賠的方式解決。所以,我認為托運人可要求船方出具提單,船方必須及時簽發提單,否則須承擔因拒簽提單引起糾紛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其次,因托運人申報貨物重量有誤,的確增加了裝貨難度,多花了3小時裝貨時間,給船方造成了額外損失,故托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托運人承擔多少費用為合理,要看船方有無實際損失,損失多大。建議托運人可考慮以下兩點:多花3小時裝貨造成了多少損失?貨物超重是否應增加運費等?
第三,縱觀此案,應盡量避免繼續擴大損失,產生更多的額外費用,增加問題的解決難度。我認為,還是爭取和解為妥,即托運人承擔船方增加的合理費用,船方盡早簽發提單。這樣,不但托運人可早日結匯,而且不至于引起因貨到卸貨港收貨人無法及時提貨,導致貨物遭海關罰款或被海關沒收,使本案糾紛更加復雜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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